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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排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东莞市石排达新五金贸易部、东莞市卓磊铁罐配件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莞市石排达新五金贸易部,东莞市卓磊铁罐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排保字第4号申请人东莞市石排达新五金贸易部,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王仲铭大道(庙边王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602180775。经营者潘邓。委托代理人潘先军,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东莞市卓磊铁罐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黄家壆村工业北路10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001691858。法定代表人康敏。申请人东莞市石排达新五金贸易部与被申请人东莞市卓磊铁罐配件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东莞市石排达新五金贸易部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东莞市卓磊铁罐配件有限公司价值24000元的财产或者冻结其相应的银行存款,并提供了相应价值的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东莞市石排达新五金贸易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东莞市石排达新五金贸易部价值24000元的财产或者冻结其相应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国鹏审 判 员  陈志彪代理审判员  苏俏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卢月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