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民二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蚌埠市三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皖一食品有限公司、徐胜朝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二初字第00100号原告:蚌埠市三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黄新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金煊,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慧萍,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皖一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法定代表人:徐圣朝,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徐胜朝,男,汉族,住怀远县。被告:汪慧,女,汉族,住怀远县。被告:蚌埠市鸿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怀远县。法定代表人:阙玉松,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三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皖一食品有限公司、徐胜朝、汪慧、蚌埠市鸿盛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市三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皖一食品有限公司、徐胜朝、汪慧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冻结其他财产总计7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黄新华、王宝勤名下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蚌埠市三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安徽皖一食品有限公司、徐胜朝、汪慧总计7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其等值的其他财产(详见财产清单)。二、查封黄新华、王宝勤位于蚌埠市XXXXXX商铺XX#(产权证号:房地权蚌私字第XXXXXX号)、蚌埠市XXXXXX#-1-XXX号住宅(产权证号:房地权蚌房字第××号)、蚌埠市XXXX#区XX#楼XXX#商铺(产权证号:房地权蚌私字第XXXXXX号)、蚌埠市XXXX#楼XXXX号住宅(产权证号:蚌私字第XXXXXX号)。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晓兵审判员 白 峰审判员 吴公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玉青附财产清单:一、被告安徽皖一食品有限公司位于怀远县城西工业区的房产(房地权证号:怀自字第××号、怀自字第××号)及土地[怀国用(20XX)第XXX号]。二、被告徐胜朝的银行帐户(徽商银行蚌埠怀远支行,帐号:62×××46)。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