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执行字第2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宋江山与环球汇通物流(厦门)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江山,环球汇通物流(厦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执行字第2150-1号申请执行人宋江山,男,汉族,1973年9月7日出生,住辽宁省盖州市。委托代理人郑明龙、吕超,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环球汇通物流(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现代物流园区(保税区)象兴四路21号银盛大厦3L1。法定代表人杨岩。申请执行人宋江山与被执行人环球汇通物流(厦门)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282260元及利息尚未受偿。��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恢复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尹胜虎代理审判员 林乐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洪福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