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秦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陈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天秦刑初字第109号公诉机关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检公诉刑诉(2015)第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9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川HXX**号小型轿车搭载陈某乙、谭某某、康某某,沿316国道途经秦州区齐寿乡2544KM+700M时,在避让对面来车时冲出路基侧翻入路旁排水渠,将正在渠内施工的何某某、王某某撞伤,何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陈某甲与被害人何某某家属及王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陈某甲赔偿何某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42万元,赔偿王某某医疗费后,再赔偿王某某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4.8万元,均已履行,王某某放弃进行法医鉴定。经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系交通肇事致颅脑损伤死亡。经甘肃中天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川HXX**号小型轿车的制动、灯光、转向系统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定。经天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秦州郊区大队认定:陈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三十八条车辆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应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乙、谭某某、康某某、何某某、王某某无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王某某、康某某、陈某乙、谭某某、芦某某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120电话受理登记单,急救中心院前急救病历,死亡医学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土葬证明,法医鉴定意见书,机动车技术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赔偿书,事故赔偿调解协议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又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故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