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一初字第01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1515号原告:张某,女,汉族。被告:宋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雯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