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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柏恩计与岳积累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恩计,岳积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131号申请执行人柏恩计。被执行人岳积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07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岳积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岳积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岳积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岳积累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平 旗审判员 ���潇审判员 张 育 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选 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