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柏恩计与岳积累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恩计,岳积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131号申请执行人柏恩计。被执行人岳积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07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岳积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岳积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岳积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岳积累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平 旗审判员 ���潇审判员 张 育 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选 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