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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2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夏某某某、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夏XX,崔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778号原告: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身份证号码:X。委托代理人:夏晓晨,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婷,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职业、住址不详,身份证号码X被告:崔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开发区X,身份证号码: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夏XX、崔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因被告夏XX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和开庭传票。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通知原告于7日内预交公告费用,或提供被告夏XX准确的送达地址,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公告费,亦未提供被告夏XX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亦未提供被告夏XX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为被告夏XX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和开庭传票,故本案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XX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718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判员  李宝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树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