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民初字第1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建东与天津滨海大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东,天津滨海大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1797号原告张建东。被告天津滨海大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晓春,该公司执行总经理,一般代理。原告张建东诉被告天津滨海大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姝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