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民执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李伟、吴仁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吴仁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344号申请执行人李伟,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被执行人吴仁建,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土家族,现住慈利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张定民一初字第132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吴仁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吴仁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吴仁建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伟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吴仁建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吴仁建已履行完第一期还款义务,经向申请人李伟征求意见,申请人李伟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如果被执行人吴仁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就要求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张定民一初字第13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吴仁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按期履行义务,申请人李伟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格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建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