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一初字第01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郭亚开与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亚开,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1665号原告:郭亚开,男,199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刘勇,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何建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人:樊明宝,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亚开诉被告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之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勇,被告委托代理人樊明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亚开诉称:2012年9月26日,原告向被告支付947981元用于购买被告位于合肥市徽州大道东方广场5幢9层901室,房屋交付后,原告向被告交付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所需资料和费用,并敦促被告早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时至今日,房产证一直没有办理,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办理房产证,均未果。原告履行了合同全部义务,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约定为原告办理房产证,为此诉请判令:1、责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2、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9479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同意为原告办理房产证,但具体时间不能确定。被告认可逾期办证的违约金,但如果原告逾期付款承担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按照公平的原则,被告逾期办证也应按照同等的责任支付违约金。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6日,原告郭亚开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房预售证第20100681号)一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预售商品房合肥市徽州大道东方广场5幢9层901室,建筑面积101.72平方米,用途为住宅,交付期限为2012年12月31日前,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如逾期未交付房屋,逾期不超过90日,自约定交付日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己交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内退还己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己付款的3%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自约定交付日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不作累加);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有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己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原告于签约当日交清全部购房款947981元,被告于2013年6月30日交房,并代收公共维修基金、产权登记费等19029.62元,冲抵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25595.49元,郭亚开实际补交6565.87元,但房屋产权证至今未能办理。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信息、商品房买卖合同、东方广场商品房销售结算清单以及双方当庭陈述,双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郭亚开与被告耀华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交房后60日内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否则应按己付房价款的1%支付违约金,据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9479元(947981×1%)违约金的诉求符合合同约定,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判令被告限期办理房产证,不属法院受理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郭亚开逾期办证违约金9479元;二、驳回原告郭亚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之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晓洁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