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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执行字第1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福建省石狮市帝荣纺织商贸有限公司与沈奇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石狮市帝荣纺织商贸有限公司,沈奇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行字第1683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石狮市帝荣纺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王义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沈奇东,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城厢区。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石狮市帝荣纺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奇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2014)狮民初字第42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沈奇东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石狮市帝荣纺织商贸有限公司款项92784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沈奇东银行存款6005元,扣除应收诉讼费2095元、申请执行费1292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2618元。后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石狮市帝荣纺织商贸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沈奇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石狮市帝荣纺织商贸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为90166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狮执行字第1683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凯歌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镇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