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蓝运生犯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703号罪犯蓝运生,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18日作出(2003)河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蓝运生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蓝运生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3年11月26日作出(200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4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蓝运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4日以(2007)粤高法刑执字第3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并经本院先后于2009年5月20日、2011年4月14日、2013年6月20日以(2009)东中法刑执字第1100号、(2011)东中法刑执字第929号、(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1118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二年一个月、一年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2月1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蓝运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蓝运生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4月14日至2015年1月30日共获得21次嘉奖,2013年10月、2014年7月、2015年1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累计被扣1分。根据该犯本人填写的《服刑人员附加刑执行情况申报表》,该犯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至今尚未执行。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在2013年2月至2014年11月期间,狱内月均消费约为782元,在东莞监狱个人经济账户余额约为1874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罪犯收支明细表、罪犯零花钱情况统计表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蓝运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至今尚未执行。该犯系主犯,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蓝运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五天(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2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彩玲代理审判员 刘冬虹人民陪审员 赖美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方慧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