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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佟娇诉李宇船、韩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娇,李宇船,韩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6号申请执行人佟娇。被执行人李宇船。被执行人韩静。申请人佟娇诉被执行人李宇船、韩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佟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19327.5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本院认为,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未能有效执结,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开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军执行员 潘子龙执行员 田 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