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付红侠与被告岳维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726号原告:付某某,女,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岳某某,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付某某为与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成伟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成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