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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唐民初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杨义峰与盛志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义峰,盛志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唐民初字第00257号原告杨义峰。被告盛志豪。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义峰与被告盛志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诉状中载明的被告地址“南通市中港城16幢1103室”邮寄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文书,被以地址查无此人退回。经查,盛志豪曾租住在南通市中港城16幢1103室,现已搬离此房。另查明,被告盛志豪户籍所在地为南通市崇川区长虹新村4幢202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告盛志豪户籍所在地属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169元移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陆海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晓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