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县民初字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民初字441号原告马某某(又名马某某),女,生于1986年1月,回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白立新,系临夏县司法局红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某,男,生于1979年7月,回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再进行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德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泽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