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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县民初字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民初字441号原告马某某(又名马某某),女,生于1986年1月,回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白立新,系临夏县司法局红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某,男,生于1979年7月,回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再进行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德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泽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