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开商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宜兴市宝昌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华成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宝昌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宜兴市华成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开商初字第58号原告宜兴市宝昌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经济开发区惠新北路6号。法定代表人许忠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蒋晨阳,江苏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兴市华成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经济开发区惠新北路6号。法定代表人蒋雪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宝昌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昌公司)与被告宜兴市华成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宝昌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华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宝昌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华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昌公司撤回对被告华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4538元,由宝昌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嘉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