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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9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上海奕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周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奕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周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965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奕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伟新,经理。被执行人上海周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玉明。本院在执行(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9281号原告上海奕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周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周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房地产、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奕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上海奕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928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周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8,000元等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上海奕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要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宝兴审 判 员  马建军代理审判员  姚 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红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