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某、王某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陈某某,王某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42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初字第6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某某、王某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5日内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某某、王某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684,807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振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景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