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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字第7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申请执行袁长和、袁长富、张道清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袁长和,袁长富,张道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71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建设中路361号。负责人周德永,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付静,该行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李川,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袁长和,男,汉族,1965年4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袁长富,男,汉族,1957年5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张道清,女,汉族,1955年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简阳民初字第14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5日向三名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案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袁长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