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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商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胡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胡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商初字第341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代表人李兴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功,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龙也,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骏,男,1990年4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胡骏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欧雨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文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