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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陈淑珍与中山市沙溪镇壹捌零药房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珍,中山市沙溪镇壹捌零药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387号原告:陈淑珍,女,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委托代理人:曾照兴,与陈淑珍系夫妻关系。被告:中山市沙溪镇壹捌零药房,住所地中山市。代表人:玉其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淑珍诉被告中山市沙溪镇壹捌零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原、被告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原、被告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15时00分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2015年5月22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在本院指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上述之规定,可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陈淑珍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淑珍负担(原告陈淑珍已向本院交纳)。审判员  吴胜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桂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