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清山申请执行蒋玉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清山,蒋玉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东执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王清山,男,2004年6月9日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椑木镇凉水井村*组**号。被执行人蒋玉亮,男,1963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内江市市中区桂湖街**号附****号。申请执行人王清山与被执行人蒋玉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本院(2014)内东民初字第36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清山于2015年4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并在履行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王清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蒋玉亮的本院(2014)内东民初字第3677号民事判决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俊峰执行员 徐晓阳执行员 戴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