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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重庆红吉建材有限公司与李际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红吉建材有限公司,李际秀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3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红吉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宗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蒲荣森,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际秀。再审申请人重庆红吉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际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7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红吉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的仲裁裁决书、一、二审判决对停工留薪的处理均超过了被申请人的请求,程序违法,应于纠正。本院认为,李际秀系红吉公司员工,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李际秀向重庆市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李际秀主张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为28000元。该委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红吉公司应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为40044元。红吉公司对此不服,提起诉讼。在一审庭审中,李际秀变更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诉讼请求为40044元。因李际秀认可仲裁裁决认定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其不可能对此提起诉讼。对于红吉公司提起诉讼,李际秀在一审诉讼中请求对停工留薪期工资按40044元主张具有法律效力,原审判决对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认定并未超过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其处理并无不当。综上,红吉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庆红吉建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干建强代理审判员  敖宇波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