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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涧民三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郝鹏涛与洛阳豪晟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鹏涛,洛阳豪晟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涧民三初字第389号原告郝鹏涛,男。委托代理人郝成才,男。被告洛阳豪晟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绍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郝鹏涛诉被告洛阳豪晟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鹏涛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鹏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鹏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0元,由原告郝鹏涛负担。审 判 长  胡晓光审 判 员  张通通人民陪审员  王湘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 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