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执字第2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湖南浏阳花炮有限公司诉夏邑县博瑞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239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花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省夏邑县博瑞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又军,男。被执行人王涛(又名王伟涛),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花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夏邑县博瑞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孙又军、王涛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花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浏民初字第14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