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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中行终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黄石市天舜金港明珠业主委员会与黄石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石市规划局,黄石市天舜金港明珠业主委员会,黄石天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行终字第000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石市规划局,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862号。法定代表人晏勇,局长。委托代理人敖英姿,马云(实习律师),均系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石市天舜金港明珠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1341号。代表人王远谦,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明星,黄石市印刷总厂退休人员。原审第三人黄石天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1341号。法定代表人饶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松涛,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石市规划局因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石港行初字第0000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黄石市天舜金港明珠业主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黄石市规划局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黄石市天舜金港明珠业主委员会、上诉人黄石市规划局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上诉人黄石市天舜金港明珠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准许上诉人黄石市规划局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上诉人黄石市天舜金港明珠业主委员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黄石市规划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蓓审判员 刘桂梅审判员 刘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安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