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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杜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黄裕义与周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裕义,周航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杜民初字第85号原告:黄裕义。委托代理人:吴文正,衢州市莲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航。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裕义与被告周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原告劳动报酬为由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裕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黄裕义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孟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