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民三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富志与被上诉人双峰县富厚客运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富志,双峰县富厚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民三终字第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富志。法定代理人戴秋莲。委托代理人谢启家,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双峰县富厚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科技工业园(红日汽修厂内)。法定代表人李祥瑞,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富强,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凯风,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李富志与被上诉人双峰县富厚客运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万江国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云霞、代理审判员胡伟华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谢继雄担任记录。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超越上诉人李富志起诉请求进行裁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万江国审 判 员 李云霞代理审判员 胡伟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继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