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罗珠林与李彬、陈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珠林,李彬,陈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保字第131号原告罗珠林(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7209022710),男,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委托代理人黄禄粦,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佐霞,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彬(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8006271539),男,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陈佳(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8101021829),女,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珠林与被告李彬、陈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珠林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二被告价值19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登记于罗珠林名下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港路35号金山桔园二期嘉园5#楼1层07店面(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以及登记于罗珠林名下坐落于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联安路福顺新村1座712号及1#楼34#附属间房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李彬、陈佳价值19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登记于罗珠林名下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港路35号金山桔园二期嘉园5#楼1层07店面(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以及登记于罗珠林名下坐落于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联安路福顺新村1座712号及1#楼34#附属间房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家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群附注:本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