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陈巧与丁文、刘成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巧,丁文,刘成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陈巧,女,198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丁文,女,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刘成扬,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陈巧与被执行人丁文、刘成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的(2014)连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巧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被执行人刘成扬有座落于连江县的房屋,本院已依法裁定查封该房屋财产,但暂时无法处置。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信息,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暂时无法执结。因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宜予终结。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连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光武执行员 林本剑执行员 林善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 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