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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熊桂芳盗窃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桂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539号罪犯熊桂芳,男,198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益阳市香铺仑乡箭厂坪村。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06年12月15日作出(2006)益法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罪犯熊桂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十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06年12月31日交付执行。该犯系主犯、累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2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执字第55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院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2011)益刑执字第53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熊桂芳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服刑期间曾因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多次违规违纪,在经干警的教育批评后,决心改过自新,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38.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能桂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桂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6年12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