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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川威集团有限公司、王劲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1号国航世纪中心B座。法定代表人郭敬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思涛,四川悦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仲野,四川悦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连界镇解放街。法定代表人袁勇,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省川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连界镇。法定代表人王劲,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劲,男,汉族,1963年2月18日出生。关于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川威集团有限公司、王劲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为有利于该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川威集团有限公司、王劲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由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图强代理审判员  章 宾代理审判员  茅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媛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函示指定执行的案件,应当裁定指定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