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郑振龙犯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振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698号罪犯郑振龙,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7日作出(2007)河中法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振龙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郑振龙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6月15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二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郑振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0日以(2010)粤高法刑执字第10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并经本院于2012年12月20日以(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28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28年9月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郑振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振龙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2年10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共获得嘉奖22次,2013年8月、2014年6月、2015年2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被扣1分。广东省东莞监狱老病残罪犯认定小组于2015年3月12日认定罪犯郑振龙为病犯。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罪犯病残认定审批表、广东省司法警察医院监管病区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出院小结、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振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东莞监狱提交的病历资料是2011年作出的,且该病历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第九条“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或者检查证明文件,应当由两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共同作出,经主管业务院长审核签名,加盖公章”的规定,因此,本院不认定罪犯郑振龙系病犯,但考虑到其身体确实患有严重疾病,对其减刑可从宽掌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振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7年9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小玲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理阳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耀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