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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铁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福建新源粉煤灰开发有限公司与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新源粉煤灰开发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铁民初字第47号原告:福建新源粉煤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柯厝村村头2号2楼,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4。法定代表人:朱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饶志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毅芬,该公司员工。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XXX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5。法定代表人:张河川,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新源粉煤灰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新源粉煤灰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福建新源粉煤灰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新源粉煤灰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2.13元,减半收取1,201.07元,由原告福建新源粉煤灰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伍倩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