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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新民初字第5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成都高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成都大东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高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大东网络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高新民初字第5955号原告成都高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黄光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薇娜,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朱清,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大东网络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钟越。原告成都高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投公司”)诉被告成都大东网络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曾洁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林、郭晓玲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9日、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高投公司诉称,2011年6月29日,原、被告签署《专项垫资款协议》,约定原告作为成都高新区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拟上市改制、咨询服务机构,为促进被告尽快完成股份改制及“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辅导等相关工作,约定在协议期限内,当被告达成协议约定的相应条件,原告将向被告提供专项垫支款,专项用于被告改制、“新三板”挂牌中的中介服务费用等。协议签订后,双方正常履行相应义务,在被告满足协议约定条件的前提下,原告于2011年7月20日按照约定向被告拨付了专项垫支款20万元。按照协议约定,被告若最终未挂牌成功,应于2012年7月5日前归还上述垫支款。但被告截止目前,仍无故拖欠上述款项,拒绝支付,且目前该公司负责人已经无法联系。另《专项垫资款协议》第十三条明确约定了若被告逾期偿还欠款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罚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专项垫支款及相应罚息。经与被告协商未果,故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偿付拖欠原告的专项垫支款共计20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以20000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5‰从2012年7月6日起计算至付清该款之日止的逾期偿付专项垫支款罚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大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9日,原告高投公司(甲方)与被告大东公司(乙方)签订了《专项垫支款协议》,约定:乙方在经营发展过程中有融资、改制和上市需求,甲方作为成都高新区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拟上市改制、咨询服务机构,全力指导和协助乙方完成融资、改制和上市等具体工作。基于乙方目前经营及流动资金状况,为促进乙方尽快完成股份改制及“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辅导等相关工作,甲方为乙方垫支股份制改造及“新三板”挂牌辅导中的部分中介费用,乙方与券商及中介(审计、律师、评估)签署协议并支付款项累计达25万元时,甲方向乙方发放垫支款20万元,自乙方向甲方提供支付中介费用凭证复印件(加盖鲜章)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发放;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变更后营业执照,发放垫支款30万元……乙方应于股改完成并收到高新区政府的相关改制补助当天,归还50万元垫支款;剩余垫支款待乙方挂牌成功并收到高新区政府的相关改制补助当天支付;如乙方在2012年6月28日前未挂牌成功的,乙方应在7日内全部偿还甲方的垫支款;乙方不按期归还垫支款,甲方有权根据违约金额和违约期限,按每日0.5%计收罚息。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1年7月20日向被告转账支付了首期垫支款20万元。此后,被告并未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于2012年6月28日前在“新三板”挂牌成功,现已下落不明。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逾期偿还垫支款给其造成的损失为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专项垫支款协议》、交通银行记账回执、《四川省非经营性结算统一票据》、被告工商信息《查询通知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专项垫支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均有约束力。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首期垫支款20万元,被告并未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于2012年6月28日前在“新三板”挂牌成功,应按约向原告偿还垫支款,被告逾期未还款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约定的逾期还款罚息实质为违约金,因我国法律规定违约金主要系弥补当事人损失,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逾期偿还垫支款给其造成的损失为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故本院酌情将罚息标准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综上,被告应向原告偿还专项垫支款20万元及此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2年7月6日起计算至付清该款之日止的罚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大东网络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高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偿还专项垫支款20万元及此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2年7月6日起计算至付清该款之日止的罚息;二、驳回原告成都高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3846元,由成都大东网络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原告成都高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成都大东网络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应于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成都高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 洁人民陪审员 周 林人民陪审员 郭晓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苗速录书记员张余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