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执行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培东与被执行人黄飞全、江亨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培东,江亨界,黄飞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行字第1084号申请执行人李培东,男,1976年7月8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江亨界,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黄飞全,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李培东与被执行人黄飞全、江亨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1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培东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和代垫的案件受理费5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亨界所有的址在德化县龙浔镇宝村职工公寓30幢2层208室的房产(产权证号:201360**)已被本院查封。但该房产尚不具备变现的条件。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14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志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赖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