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徐世锋与陈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世锋,陈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202号原告徐世锋,工人。委托代理人曲媛美,赤城县赤城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勇,农民。委托代理人高波,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世锋与被告陈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世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司 平审判员 郭晓霞审判员 孙秀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