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梁雄光与赵秀芳、赵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雄光,赵秀芳,赵明,赵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36号原告梁雄光,居民。被告赵秀芳,农民。被告赵明,农民。被告赵萍,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雄光诉被告赵秀芳、赵明、赵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雄光以尚需补充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雄光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雄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雄光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忠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洪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