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松原市亨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XX、杨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原市亨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XX,杨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前民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亨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杨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亨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杨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2013)前民调确字第38号民事确认裁定书。该确认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30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XX、杨玲所有楼房扣押,因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3)前民调确字第38号民事确认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关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