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重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原告藏成侠与被告郑月亭、刘茂才、第三人沈飞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藏成侠,郑月亭,刘茂才,沈飞飞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郯民重初字第4号 原告:藏成侠,女,196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郯城街道官路口村二组,居民,住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运波,山东沂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月亭,男,1956年2月7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郯城街道街道官路口村二组,居民,住该村。 被告:刘茂才,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郯城街道张卸村,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山东鹏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沈飞飞,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郯城街道官路口村一组,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藏成侠与被告郑月亭、刘茂才、第三人沈飞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需继续举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徐开志 审 判 员 朱 冰 人民陪审员 孙谨才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景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