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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英山民初字第0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英山龙潭峡旅游有限公司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英山龙潭峡旅游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英山民初字第01169号原告英山龙潭峡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石头咀镇库区村龙潭峡桥南,组织机构代码78092304-0。法定代表人:吴则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明棠,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沿江大道69号长航大楼4楼,组织机构代码79875028-0。公司负责人:孙小龙,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欢,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英山龙潭峡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山龙潭峡公司)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湖北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英山龙潭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明堂、被告阳光财险湖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英山龙潭峡公司诉称,2012年5月17日,我公司在被告处购买了一份公众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2012年6月9日至2012年10月30日止。2012年7月22日,游客黄友贵、黄蓉在漂流时不幸受伤。我公司与伤者协商,赔偿各项损失58306元。后我公司向被告索赔,被告拒绝赔偿。现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赔偿金58306元。原告英山龙潭峡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保险单一份,拟证明原告在被告购买了保险的事实;2、病历四份,拟证明黄蓉的伤情以及后期治疗需做整容手术;3、医疗费发票23纸,拟证明黄蓉支付医疗费19930.4元;4、交通费发票23纸,拟证明黄蓉、黄友贵支付交通费7536.5元;5、住宿费发票四纸,拟证明黄蓉支付住宿费858元;6、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拟证明黄蓉的前额受到损伤,建议休息二个月,后期治疗费6000元。7、鉴定费发票一纸,拟证明黄蓉支付鉴定费1200元;8、病历2份及病情证明书一份,拟证明黄友贵的伤情,并建议休息一周;9、医疗费发票2纸,拟证明黄友贵支付医疗费3664元;10、黄冈美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工资表两份及税收完税证明一份,拟证明黄友贵误工损失3500元、黄蓉误工费8538元;11、身份证复印件两份,拟证明黄友贵、黄蓉的身份;12、损害赔偿协议书及收条各一份,拟证明原告赔偿黄友贵、黄蓉损失共计58306元的事实。被告阳光财险湖北分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签订公众责任保险合同属实,我公司愿意按照保险合同赔偿原告的损失,但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阳光财险湖北分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阳光财险湖北分公司对原告英山龙潭峡公司提交的证据1、8、11无异议,对双方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阳光财险湖北分公司对原告英山龙潭峡公司提交的证据2有异议,认为原告没有提交其他诊断证明证实伤者所受到的伤系在漂流过程中造成的;被告阳光财险湖北分公司对原告英山龙潭峡公司提交的证据3有异议,认为部分医疗费未提交用药清单予以佐证;被告阳光财险湖北分公司对原告英山龙潭峡公司提交的证据4有异议,认为交通费偏高,请求法院酌情认定;被告阳光财险湖北分公司对原告英山龙潭峡公司提交的证据5有异议,发票中有三纸无名字,不能证实伤者黄蓉支付过住宿费;被告阳光财险湖北分公司对原告英山龙潭峡公司提交的证据6、7有异议,认为伤者黄蓉已在上海市进行过治疗,不存在后期治疗费,且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被告阳光财险湖北分公司对原告英山龙潭峡公司提交的证据9有异议,认为原告应提交伤者黄友贵的用药清单及检查资料予以佐证;被告阳光财险湖北分公司对原告英山龙潭峡公司提交的证据10有异议,认为黄冈美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应提交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予以证实该公司存在;被告阳光财险湖北分公司对原告英山龙潭峡公司提交的证据12有异议,认为伤者黄友贵、黄蓉的损失应按照法律有关规定予以计算。对上述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英山龙潭峡公司提交的证据2、3、11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实伤者黄蓉在漂流过程中造成伤害,且被告阳光财险湖北分公司未提交相反的证据证实自己的异议理由成立,故本院对原告英山龙潭峡公司提交的证据2、3予以采信;原告英山龙潭峡公司提交的证据4,虽然伤者黄友贵、黄蓉未说明乘车时间、地点、人数,但考虑到黄友贵、黄蓉回到黄石市进行治疗以及黄蓉到上海市进行治疗,交通费是必然发生的费用,故本院对交通费酌情定为4000元;原告英山龙潭峡公司提交的证据5,经审查,提交的发票中只有两纸上记载了黄蓉的名字,故本院认定黄蓉支付住宿费490元;原告英山龙潭峡公司提交的证据6、7,伤者黄蓉在上海市治疗发生在2013年10月之前,而本次鉴定发生在2014年6月19日,故本院对原告英山龙潭峡公司提交的证据6、7予以采信;原告英山龙潭峡公司提交的证据9与证据8、11能够相互印证,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原告英山龙潭峡公司提交的证据10,可以证实伤者黄友贵、黄蓉系黄冈美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原告英山龙潭峡公司提交的证据12,被告阳光财险湖北分公司提出异议理由成立,伤者黄友贵、黄蓉的损失据实计算。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7日,英山龙潭峡公司向阳光财险湖北省分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英山龙潭峡公司缴纳保险费19360元,阳光财险湖北省分公司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单约定:保险地址为英山县石头咀镇龙潭峡风景区,保险期间为2012年6月9日至2012年10月30日止,每次事故财产赔偿限额5000元、人身伤亡赔偿限额200000元、每人赔偿限额100000元,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财产损失绝对免赔额为300元、超过部分按80%赔付;特别约定:本合同扩展漂流责任保险。2012年7月22日,黄石市游客黄友贵、黄蓉(系父女关系)在英山龙潭峡公司经营的漂流河段漂流,在漂流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黄蓉前额皮肤裂伤、一级脑外伤,黄友贵额部头皮裂伤。黄蓉受伤后先后在英山县石头咀镇中心卫生院、黄石市中心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等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共用去医疗费19930.4元,其中在黄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2天。黄友贵受伤后先后在英山县石头咀镇中心卫生院、黄石市中心医院等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共用去医疗费3664元,其中在黄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8天。2014年6月19日,黄石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黄蓉前额损伤,建议自出院之日起继续休息2个月,后期鄂面部瘢痕治疗费约需6000元。黄蓉支付鉴定费1200元。2014年8月6日,英山龙潭峡公司与黄友贵、黄蓉达成协议,赔偿黄友贵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8506元;赔偿黄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鉴定费共计49800元。后英山龙潭峡公司向阳光财险湖北省分公司索赔,阳光财险湖北省分公司拒赔。英山龙潭峡公司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阳光财险湖北省分公司赔付责任保险金58306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庭审举证质证以及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黄友贵、黄蓉的损失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其中黄友贵的医疗费3664元、护理费5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误工费3500元;黄蓉的医疗费19930.4元、后期治疗费6000元、护理费156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误工费8538元、住宿费490元、鉴定费1200元;两人的交通费4000元。由于保险合同中未约定保险公司支付鉴定费,故在本案中黄友贵、黄蓉的损失确定为49759.9元,其中两人的医疗费为29594.4元。本院认为,原告英山龙潭峡公司与阳光财险湖北分公司签订的公众责任保险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的保险合同。合同成立后,原告英山龙潭峡公司依约缴纳了保险费用,被告阳光财险湖北分公司应按约定的期限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原告英山龙潭峡公司经营的漂流项目中发生安全事故致游客黄友贵、黄蓉受伤,被告阳光财险湖北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事故承担保险责任。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向原告英山龙潭峡旅游有限公司支付保险金43361.02元(已扣除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绝对免赔额300元、超过部分按80%赔付),限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款汇至中国农业银行英山县支行金穗分理处(户名:英山县人民法院,账号64×××59)。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57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负担884元,原告英山龙潭峡旅游有限公司负担37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跃宏审 判 员  王振华人民陪审员  叶汉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浩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