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行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淮安市新天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登记、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新天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淮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河行初字第00020号原告淮安市新天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淮安市清浦区武墩镇王庄村九组。法定代表人苏守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峰,淮安市清河区清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淮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在淮安市北京北路29号。法定代表人蔡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陆卫东,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左建国,该局副处长。原告淮安市新天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许可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淮安市新天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该案的起诉。本院对原告淮安市新天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申请审查后认为,其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新天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市新天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卢正苏审 判 员 章晓强人民陪审员 吕亚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诗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