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8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新疆天盾安防股份有限公司诉毕洪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天盾安防股份有限公司,毕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838-1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天盾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青年路。被执行人:毕洪伟,男,汉族,职业不详,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和平南路。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天民一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毕洪伟的存款、收入13965.36元(其中本金13857.5元;执行费107.86元);二、被执行人毕洪伟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兰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蔺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