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韩丽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韩丽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226号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振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阳,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韩丽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韩丽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0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江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雪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