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店刑初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李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小店刑初字第00319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群众,个体。2015年1月2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为由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释放,同年2月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字(2015)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瑞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5日7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晋0XXXX**号五征牌运输型拖拉机在太原市小店区永康街王村集贸市场东侧胡同由北向南倒车时,将步行的被害人李某乙碰撞致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尸体检验认定,死者李某乙符合车祸致其胸腹腔脏器损伤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乙无责任。2015年1月25日14时许,太原市交警支队小店二大队民警将李某甲口头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的亲属与被害人李某乙的亲属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协议,被告人李某甲的亲属代为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李某乙的亲属各项费用共计13万元,被害人李某乙的亲属对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归案经过、证人证言笔录、车辆痕迹、技术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报告、死亡证明、驾驶证复印件及网上查询信息、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书、收款收条及谅解书、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身份信息、证明、被告人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当庭自愿认罪,且其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水莲人民陪审员 任宝中人民陪审员 陈丽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段金玉第1页共3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