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宗保玉与翟永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保玉,翟永芹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923号原告宗保玉,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德龙(特别授权),山东郭鲁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永芹,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宗保玉与被告翟永芹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宗保玉于2015年5月25日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宗保玉自愿撤回诉讼,是基于自己的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宗保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宗保玉负担。审判长 李雪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尚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