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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宗保玉与翟永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保玉,翟永芹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923号原告宗保玉,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德龙(特别授权),山东郭鲁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永芹,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宗保玉与被告翟永芹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宗保玉于2015年5月25日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宗保玉自愿撤回诉讼,是基于自己的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宗保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宗保玉负担。审判长  李雪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尚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