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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淑贤与被执行人赵海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淑贤,赵海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民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魏淑贤,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赵海群,住吉林省榆树市,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魏淑贤与被执行人赵海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昌民一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赵海群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28916.13元,被告赵海群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魏淑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于忠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