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一终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高文忠、王学铭与杨利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文忠,王学铭,杨利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一终字第6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文忠。委托代理人王德华,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学铭。委托代理人李振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利华。委托代理人刘丽丽,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文忠、王学铭与被上诉人杨利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上诉人高文忠、王学铭不服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文忠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德华、上诉人王学铭的委托代理人李振涛、被上诉人杨利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丽丽到庭参见诉讼。本院认为,原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红山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红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孟凡林审判员 李国辉审判员 苏力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保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