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薛平芝与王宽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平芝,王宽卫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0092号原告薛平芝。委托代理人XX,连云港市新浦区云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宽卫。委托代理人刘汝昌,连云港天荣海州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薛平芝诉被告王宽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平芝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平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兴超代理审判员 宋世安人民陪审员 王永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红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公众号“”